中共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党组工作规则

来源:      日期:2017-06-19 16:34      阅:      字体:  


  为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充分发挥中共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党组(以下简称市政协党组)在政协工作中的领导核心作用,进一步完善民主集中制,提高议事质量和决策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酒泉市政协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市政协党组要坚定不移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深入贯彻执行党关于人民政协的方针政策,把党的有关重大决策和工作部署贯彻到人民政协的全部工作中去。

  第二条  市政协党组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组工作条例(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为根本准则,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按照中央和省、市委部署,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促进各民主党派和无党派人士团结合作,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为建设活力、小康、生态、魅力、幸福酒泉,实现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宏伟目标凝心聚力,做出积极贡献。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三条  市政协党组在中共酒泉市委领导下开展工作,履行政治领导责任。负责执行上级党组织的指示和市委的决议、决定,领导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研究制定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包括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方针、政策的贯彻意见和重大措施。

  2.传达学习中央、省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大决策部署和中央、省委领导重要指示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意见。

  3.讨论确定贯彻执行全国政协、省政协重要会议的决议。

  4.研究执行中共酒泉市委关于全市重要工作的重大部署、重要决定、指示以及市委领导交办的工作。

  5.讨论和决定市政协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问题,审议通过重要党内规范性文件。

  6.研究讨论市政协同市级各民主党派、工商联、人民团体、知识分子联谊会及各县 ( 市、区 ) 政协联络和协作的重大问题。

  7.研究需要向市委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

  8.研究讨论市政协重大决策、工作部署等事项。

  9.根据市委安排,参与对市政协秘书长、常务委员和委员人选的酝酿协商工作。

  10.协助管理属市委管理的干部,并按政协《章程》规定履行任免程序;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研究决定市政协机关有关人事事项。

  11.对市政协内部机构设置调整提出建议。

  12.研究其他应当由党组讨论和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议事规则

 

  第四条  市政协党组议事决策应遵循的原则:

  1.从严治党原则。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贯彻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认真践行党的宗旨和群众路线。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和看齐意识,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与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自觉维护中央和省委、市委权威,确保政令畅通。

  2.集体领导原则。认真落实民主集中制,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凡属重大事项,均须提交市政协党组会议决定,任何个人或少数人无权作出决定。

  3.党内民主原则。完善党内民主决策机制,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重大问题,必须进行前瞻性、对策性研究,广泛听取党员、群众和政协委员的意见,进行风险评估和合法合规性审查,使市政协党组的各项决策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中央和省、市委要求,符合酒泉工作实际,符合群众的利益和愿望。

  4.权责统一原则。全面落实党组成员分工负责制,各党组成员对分管范围内的事项,要正确行使权力,切实履行职责,积极主动、大胆负责地开展工作。坚持权责对等,工作中出现失误,分管该项工作的党组成员要负领导责任。

  5.协调高效原则。规范市政协党组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建立健全酝酿讨论、汇报沟通、联络协调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增强各党组成员的全局意识,做到分工不分家,确保市政协党组各项工作规范高效运转。

  第五条  市政协党组通过召开党组会议,履行民主议事、科学决策职责。党组会议由市政协党组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党组副书记主持。参加对象为市政协党组成员。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邀请不是党组成员的市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六条  市政协党组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必要时可召开市政协党组(扩大)会议。

  第七条  市政协党组会议应当有半数以上党组成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党组成员到会。党组成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当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

  第八条  遇重大突发事件等紧急情况,不能及时召开党组会议决策的,党组书记或副书记可以临机处置,事后应当及时向市政协党组会议报告。

  第九条 市政协党组会议议事规程:

  1.确定议题。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党组成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

  2.准备材料。列入市政协党组会议的议题,相关委室要认真准备,形成书面材料,经市政协分管领导审核后送交市政协办公室。

  3.充分酝酿。市政协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工作事项之前应当进行充分的酝酿。需要提交党组会议审议的重要事项,可先由党组书记和有关成员进行酝酿,也可由党组书记委托其他党组成员进行酝酿。

  4.会议讨论。讨论的议题由市政协分管领导或相关委室负责人作汇报说明,各党组成员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党组书记科学集中讨论意见,提请会议表决。涉及与会者本人的任免、奖惩等问题,本人应当主动回避,待讨论后再参加表决。未到会党组成员的意见可用书面的形式在会上表达。

  5.进行表决。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赞成票超过应到会党组成员半数为通过。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时,应当逐项表决。

  6.作出决策。根据表决结果,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当场宣布决策议题通过或者否决。市政协党组会议由市政协办公室安排专人如实记录。经党组会议讨论通过、以党组名义上报或者下发的文件,由党组书记或书记委托副书记签发。会议内容凡属保密的不得外传;宜在党内通报的,应及时通报;宜于公开发布的,应及时通过有关渠道予以公布。

 

  第四章  党组民主生活会

 

  第十条  市政协党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民主生活会。根据中央、省、市委要求和实际需要,民主生活会也可随时召开。

  第十一条  市政协党组民主生活会的议题根据上级部署和实际情况确定。民主生活会应充分发扬民主,深入进行思想交流,认真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及时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以达到统一思想、增进团结、促进工作的目的。会前,应通过多种途径征求各方面的意见建议。意见建议可委托市政协办公室收集。

  第十二条  市政协党组召开民主生活会,应提前向市委报告。会议日期、议题应提前3天通知各党组成员。民主生活会由党组书记主持,书记不能参加会议时,可委托副书记主持。由市政协办公室派专人负责会议记录,并于会后7天内向市委报送会议情况。

  第十三条  对民主生活会检查和反映出来的问题,应制定改进措施,切实加以解决。需市委帮助解决的,应及时报告。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党组成员的责任:

  1.贯彻执行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上级党组织指示和决定不及时不得力的;

  2.因违反决策程序或者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

  3.干部选拔任用方面出现重大问题的;

  4.不认真履行全面从严治党责任,造成党组织软弱涣散、党建工作削弱的;

  5.不履行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公开发表或者出版同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讲话、报告、文章、著作的,或者在互联网上发表同上级党组织决定不符的言论的;

  7.泄露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的;

  8.党组重大决策失误的,对参与决策的党组成员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党组成员在讨论决定有关事项时,对重大失误决策明确持不赞成态度或者保留意见的,应当免除或者减轻责任。

  9.对其他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行为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则的党组成员,情节轻微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处理;情节严重的,报市委研究处理。

  第十六条  按情形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及时上报上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规则自通过之日起实行。以往规定与本规则不一致的,按本规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