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酒泉市委员会委员履行职责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酒泉市政协办公室      日期:2016-02-01 10:55      阅:      字体:  

  (2013年8月15日政协酒泉市第三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为加强对市政协委员的管理,强化责任意识和使命意识,规范委员的履职行为,充分发挥委员在政协工作中的主体作用,不断推进政协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中共中央关于加强人民政协工作的意见》以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委员。

     第三条  政协委员享有《政协章程》所规定的权利:

     (一)委员有参加本会会议和本会组织的活动的权利;

     (二)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表决权利;

     (三)委员在本会会议上有选举和被选举权利;

     (四)委员对本会工作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

  (五)委员有通过本会会议和组织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讨论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重大事务的权利;

     (六)委员有对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的权利,以及对违纪违法行为检举揭发、参与调查和检查的权利;

     (七)委员有退出政协的自由;

     (八)委员有在坚决执行会议决议的前提下声明保留不同意见的权利;

     (九)委员在受到政协组织处分后有请求复议的权利。

     第四条  政协委员应认真履行以下义务和职责:

  (一)遵守国家宪法和各项法律、法规;

  (二)遵守和履行政协章程,履行委员职责,密切联系群众,自觉维护政协委员的良好形象;

     (三)遵守和履行本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会议决议;

     (四)遵守和履行政协全国委员会的全国性决议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的全省性决议;

     (五)认真参加市政协组织的学习培训和调研、视察、考察等活动,按时出席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及其小组会议和其他会议,并积极建言献策;

     (六)紧紧围绕中共酒泉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深入开展调查研究,认真撰写提案和反映社情民意,每年至少提交一件质量较高的提案或反映一条有价值的社情民意信息;

     (七)密切联系本界别的群众,了解反映他们的愿望和要求,协助党委、政府做好化解矛盾、协调关系、凝聚人心的工作。

     第五条  政协委员请假制度:

     (一)政协委员要根据会议通知要求,合理安排工作,按时参加会议,不迟到、早退、无故缺席。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既不到会也不请假的,视为缺席;

  (二)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的,须向大会秘书处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由大会秘书长批准;全体委员会议期间请假,半天以内的向本组召集人请假,半天以上的向大会秘书长书面请假;

   (三)因故不能参加市政协常委会议的,须向市政协办公室秘书科递交书面请假报告,说明原因,由市政协秘书长批准;常委会议期间请假,向会议主持人请假;

     (四)因故不能参加专委会会议的,须向专委会主任请假,说明原因,由专委会主任批准;

     (五)因故不能参加政协其他会议的,可根据会议内容和要求,向会议组织部门或有关领导请假,并说明原因。

  第六条  政协委员履职情况考核及通报制度:

     (一)建立委员履行职责情况档案。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和以市政协名义组织的其他会议、活动和学习培训情况,由委员工作办公室考核;委员参加专委会组织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专委会考核;委员参加活动小组的会议和活动情况,由活动小组考核;委员撰写提案情况,由提案委考核;委员反映社情民意情况,由研究室考核。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负责对委员履职情况建立档案,各部门的考核结果由委员工作办公室负责统计汇总,记录于《酒泉市政协委员履职情况统计表》;

     (二)对委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通报。委员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参加常委会议的出席、请假、缺席情况,在会议期间进行通报;委员参加市政协会议、调研、视察、学习培训、界别活动、撰写提案、反映社情民意等全年履职情况,每年底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以书面形式向委员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党派通报。对不认真履行职责、参加会议和活动缺席较多的委员除向委员本人、所在单位、所在党派通报外,并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报告。

     第七条  提醒、告诫制度:

  (一)委员无故一次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无故一次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届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一年内两次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连续两年不撰写提案或不反映社情民意信息,由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书面予以提醒;  

  (二)委员届内两次无故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届内三次无故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届内三次及以上请假不参加全体委员会议,常委一年内三次及以上请假不参加常委会议;委员届内累计五次无故不参加市政协组织的会议和活动;连续三年不撰写提案也不反映社情民意,经委员工作办公室提出具体意见后,由市政协分管领导约见谈话,予以告诫。经谈话告诫仍未改正的,可向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出是否保留其委员资格的建议。

     第八条  市政协委员的处分、撤销资格按以下程序进行:按照《政协章程》和有关规定对拟处分、撤销资格的市政协委员,由市政协办公室与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和其所在界别沟通,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经市政协主席会议协商审议,由市委组织部、市委统战部提交市委常委会审定后,提交市政协常委会议协商通过。

  第九条  建立健全工作机制,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保障和支持。市政协办公室、委员工作办公室、各专门委员会等部门都要认真做好服务工作,为委员履行职责提供必要条件,通过不定期举办情况通报会、召开座谈会、组织委员参加相关活动、发送相关资料等方式,帮助委员开阔视野,知情明政,提高参政议政水平。认真组织委员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委员履行职责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表彰奖励机制,对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的委员和优秀提案、社情民意信息、调研视察报告进行表彰奖励。加强与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的联系,对委员所提提案及社情民意的采纳情况,应及时反馈给委员和委员所在单位。委员在履行职责中遇到阻挠、干扰等情况,市政协委员工作办公室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映,并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调查,协助解决委员履行职责中的各种困难和问题。政协委员所在单位要支持委员参加政协活动,在时间、经费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保障。

     第十条  本办法由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