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酒泉市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来源:酒泉市政协办公室      日期:2016-02-01 10:41      阅:      字体:  

  为了发挥专门委员会在履行人民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基础作用,加强和规范专门委员会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参照《政协全国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工作通则》和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的规定,政协酒泉市委员会设置提案与社会法制委员会、经济农业环境资源委员会、学习与文史资料委员会、科教文卫体委员会、民族宗教与三胞联谊委员会五个专门委员会。

  第二条  专门委员会是在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和主席会议领导下的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由常务委员会议决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的工作由分管的副主席负责指导,专门委员会的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日常工作,政协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负责工作协调。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是政协履行职能、开展工作的重要工作机构。专门委员会应根据政协《章程》的要求,按照市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主席会议提出的各项任务开展工作。组织委员认真学习、宣传、贯彻中国共产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针对酒泉的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要问题开展调查、视察,提出意见、建议和提案;团结和联系委员及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反映社情民意;充分发挥优势,维护社会稳定和民族团结,促进祖国和平统一;认真组织开展各种活动,积极为委员知情出力、履行职能创造条件。

  第二章  组织制度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由市政协委员组成。

  第六条  每届专门委员会的组建,一般应在当届政协第一次常务委员会议上产生。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原则上为全体委员的百分之二十左右。每个专门委员会一般由十到十五人组成,设主任一人,副主任一人。个别工作领域较宽和工作任务较重的专门委员会可适当增加组成人员。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由专门委员会负责提出,经征得委员本人同意后,由主席会议决定。专门委员会组成人员需要调整时,应由本人申请或委员推荐,经专门委员会主任提出建议,专门委员会全体会议协商同意,按照组建专门委员会的程序办理。

  第八条  未参加专门委员会的政协委员,根据本人意愿,可同某一专门委员会建立联系。根据工作需要,专门委员会可采取适当方式邀请这些委员参加活动,发挥作用。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一般应有相关的工作经历,有时间和精力参加经常性活动。

  第十条  首届政协第一次会议成立的提案审查委员会,闭会后即作为提案委员会列入专门委员会序列,负责届内每次会议和日常提案的审查、督办工作。提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调整,与其他专门委员会办理程序相同。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需要,可分设小组进行活动,但不作为一级常设机构。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应充分发扬民主,注重调查研究,进行充分协商。专门委员会需对工作作出决定时,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办理。

  第十三条  主席或主席委托副主席、秘书长根据工作需要召开专门委员会主任联席会议,讨论研究专门委员会工作的重要问题。

  第十四条  以专门委员会名义形成的文件,须经该委员会全体会议或主任会议讨论,由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副主任审定并签发。重大问题可提请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审议。以政协办公室名义发出的专门委员会文件,经专委会领导审定同意后,交由秘书长或秘书长委托的副秘书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十五条  专门委员会根据全体委员会议和常务委员会的决议精神,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提请主席会议审议。年度末向常务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第十六条  专门委员会应主动与中共酒泉市委、市人大、市政府的有关部门以及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县(市、区)政协有关机构沟通情况,建立联系。

  第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开展视察、调查研究等活动的后勤保障工作由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办公室负责。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细则自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通过之日起实行,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