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

来源:酒泉市政协办公室      日期:2016-02-01 10:31      阅:      字体:  

  (2003年2月政协酒泉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6日政协

  酒泉市第一届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加强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务委员会)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建设,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工作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常务委员会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为根本准则,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为依据,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和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进一步巩固和发展爱国统一战线,组织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工商联、各人民团体和各族、各界人士,积极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为实现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加快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步伐建言献策。

     第二条  常务委员会主持政协酒泉市委员会的工作。在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行使委员会的职权,处理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  常务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和常务委员组成。

     第四条  委员会主席主持常务委员会的工作。副主席、秘书长协助主席工作。

     第五条  常务委员会的职权:

    (一)组织实施《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任务;

    (二)召集并主持市政协委员会的全体会议,每届第一次全体委员会议前,召开全体委员参加的预备会议,选举第一次全体会议主席团,由主席团主持第一次会议;

    (三)协商决定下届市政协委员会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委员人选及界别设置。协商决定本届市政协委员会增加或者变更的参加单位、委员名额和人选;

    (四)执行全国政协会议所作的全国性的决议;执行政协甘肃省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所作的全省性的决议;执行市政协全体委员会议所作的决议;

    (五)全体委员会议闭会期间,审查通过提交中共酒泉市委、市政府的建议案,并对建议案的落实情况作追踪调查;

   (六)在非正常情况下,根据市委建议,决定市政协委员会是否提前结束或延长任期,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得以提前结束或延长任期;

    (七)联系和指导县(市、区)政协的工作;

    (八)根据秘书长提议,任免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副秘书长;

    (九)决定委员会工作机构的设置、变动和领导成员的任免;

   (十)履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规定的地方委员会的其他职权;

   (十一)根据政协章程决定对参加政协单位和个人的纪律处分事项。

     第六条  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市政协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的规定、决议、规则和有关制度,积极参加常务委员会的各项活动,加强同各方面人士的联系,广交朋友,及时反映社情民意。

  第二章  常务委员会会议

     第七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一般每季度举行一次,必要时可临时举行。会期根据会议议程由主席会议确定。

     第八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议程草案和日程由主席会议拟定,于会前半个月将会议的有关事项通知全体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临时召集的会议可以临时通知。

     第九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由主席主持,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主持。

      第十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的主要任务:

     (一)讨论决定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及常务委员会会务和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协商讨论中共酒泉市委、市政府的重大决策及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听取中共酒泉市委、市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对本市大政方针及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重大问题的报告,并进行协商监督,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审议提交全体委员会议的文件;

     (四)审查通过常务委员会年度工作要点,重要的专题调查、视察报告,重要的建议案、提案和有关专题报告;

     (五)听取并审议政协办公室及各专门委员会的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副秘书长、办公室、各专委会负责人、不是常委的县(市、区)政协主席以及与会议有关的人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举行会议时,根据讨论的议题和需要,可邀请中共酒泉市委、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府的负责人、政协工作过的老同志或有关人员列会,听取意见或进行座谈。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组成人员半数以上出席才能举行。会议要充分发扬民主,对议题要进行充分协商讨论,全面、准确、客观、实事求是地反映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会议的议程和其他需要表决的事项,须经常务委员会议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方能生效。研究决定人事等重要事项实行票决制。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根据议题采取全体会议、分组讨论、专题视察等方式进行,根据会议议题,可按界别编组,也可混合编组。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议上,常务委员可以用书面或口头两种形式表达意见。可由党派、团体、专门委员会和小组推荐代表发言,也可由个人或数人联名发言。

     第十六条  常务委员会议组成人员要准时参加常务委员会会议,不能到会者,应在会前请假。 

     第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根据需要,可举行专题座谈会,就某些专题进行协商座谈,提出意见和建议。专题座谈会由有关常务委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十八条  常务委员会议闭会期间,由主席、副主席、秘书长组成的主席会议主持常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第三章  文件审批

     第十九条  常务委员会做出的重要决定,提出的建议、意见和批评,经主席会议讨论后,由主席签发。属于已经确定工作方针、原则、范围的文件,按照分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负责签发,以委员会文件或办公室文件的形式送达有关方面或部门。

     第二十条  以政协酒泉市委员会名义印发的文件,由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秘书长签发。

     第二十一条  已经常务委员会、主席会议通过的建议案、调查报告,均由办公室以正式文件形式报送中共酒泉市委、市政府、省政协办公厅及有关部门,并将建议案的办理情况、调查报告的处理情况及时向主席会议或常务委员会反馈。

     第二十二条  全体委员会议、常务委员会议和重要的调研、视察、座谈、联谊等活动,均应做全面的新闻报道,其内容由秘书长或办公室主管主任把关审核。常务委员会会议议定事项,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秘书长审核,送主席或主席委托的副主席签发。主席会议形成的纪要,由办公室负责整理,秘书长签发。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经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后实行,其解释权和修改权属常务委员会。